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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合政策】

发布时间:2015/03/24 【字体:



    一、新农合补偿范围

   (一)药品

《广西区新农合用药目录》范围内的药品,目录外的药品不予补偿,进口(含合资)药品的费用全部由个人自付。

   (二)诊疗项目和医用材料

《钦州市医疗项目字典目录》、《钦州市一次性卫材目录》范围的医疗项目、材料,纳入新农合的补偿范围;目录外的医疗项目、材料不予补偿,且进口(含合资)材料的费用全部由个人自付。

   (三)输血

不属于无偿献血者受益对象的,输血费用不列入新农合的住院统筹补偿范围。

   二、新农合补偿标准

   (一)新农合住院补偿起付线

   乡镇卫生院200元、县级医院300元、广西区内三级医院500元、广西区外医院600元。

   (二)新农合住院补偿比例

   在乡镇卫生院住院补偿85%、在县级医院住院补偿70%、县级以上医院住院补偿55% 、广西区外医院住院补偿50%(无转诊或备案审批的,按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的50%补偿,如县级以上医院住院补偿27%)

   三、新农合基金不予支付的情形

   基本医疗保险是保基本,下列情形新农合不予支付:

   1、擅自到非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

   2、酗酒、打架(含夫妻打架)、斗殴、吸毒、服毒、自杀、自伤、自残等导致的医疗费用;

   3、近(弱)视矫正术、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疗法、营养疗法、磁疗等费用;

   4、各种美容、健美、减肥、增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正手术等费用;

   5、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大面积食物中毒及其他应当由赔偿责任者支付的;

   6、义齿、眼镜、助听器等费用;

   7、在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8、应由工伤保险和第三方承担的医疗费用;

      9、各类器官、组织移植的器官源的手术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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