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待遇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办法分担支付。
(一)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年内第一次住院,三、二、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个人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600元、400元、2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的,个人每次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300元、200元、100元,从符合统筹基金支付总额中扣除
(二)床位费支付标准。床位费统筹基金支付标准为20元/床·日。床位费低于标准的按实际发生数支付,高于标准的部分由个人支付。
(三)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实行分担支付,详见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分担支付表。
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分担支付表
定点医疗机构级别 | 统筹基金支付 | 个人负担 |
一级以下 | 85% | 15% |
一级 | 80% | 20% |
二级 | 70% | 30% |
三级 | 50% | 50% |
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使用的体内置入材料费用﹤5000元的,统筹基金支付40%。体内置入材料费用(含单项医疗服务项目)≧5000元的,统筹基金支付30%。
符合统筹地区转诊转院规定条件的参保人员,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转到北部湾经济区外、自治区内,或转到自治区外住院发生的医疗费,在上表规定基础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降低5%、10%;未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发生的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降低10%、15%。
(四)出院带药管理。参保人员出院带药量急性病不得超过7天,慢性病不得超过14天。
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一)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范围。
(二)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的范围。
(三)符合国家、自治区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范围。
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范围
(一)超出《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
(二)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和生育保险基金和第三方负担的医疗费用。
(三)因酗酒、打架斗殴(含夫妻打架)、自杀、自残、吸毒等导致的医疗费用。
(四)近(弱)视矫正术、保健疗法、营养疗法、各种美容、健美、减肥、增胖、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的医疗费用。
(五)义齿、眼镜、助听器和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治疗等的器械费用。
(六)应当由公共卫生和保健项目负担的医疗费用。如免疫规划接种、疫苗费(狂犬病疫苗除外)、婚检等。
(七)在港、澳、台以及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
(八)法律、法规规定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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