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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城镇职工门诊特殊慢性病医保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5/04/09 【字体:

一、门诊特殊慢性病申报。个人持检查报告单、化验报告单等材料向就诊的二级以上定点医院医保办(科)申报,初审、汇总后,社保经办机构(钦州市社保局、钦南区社保局、钦北区社保局、灵山县社保局、浦北县社保局)每季度组织医疗专家评审1参保人员自确认为门诊特殊慢性病之日起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门诊特殊慢性病实行待遇资格年审制,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一年一定,中途不予变更

二、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标准。经确定为门诊特殊慢性病(含2个病种以上)医疗待遇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符合门诊特殊慢性病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职人员医保报销70%,退休人员医保报销75%。报销起付标准为100元/人·月,从符合统筹基金支付总额中扣除

门诊特殊慢性病最高报销限额。病种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如下表:

序号

疾病名称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元/·年)

1

冠心病

5500

2

高血压病(高危组)

5500

3

糖尿病

5500

4

甲亢

5500

5

慢性肝炎治疗巩固期

5500

6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5500

7

银屑病

5500

8

精神病(限分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

6000

9

类风湿性关节炎

6000

10

脑血管疾病后遗症期

6000

11

系统性红斑狼疮

6000

12

帕金森氏综合征

6000

13

慢性充血性心衰

6000

14

肝硬化

8500

15

结核病活动期

8500

16

再生障碍性贫血

25000

17

重型和中间型地中海贫血

25000

18

血友病

25000

19

慢性肾功能不全

按照2014年医保待遇

20

各种恶性肿瘤

按照2014年医保待遇

21

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节剂治疗

按照2014年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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